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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余某爷爷的丧生赔偿金,余某否拥有参予分配权?回应,不存在两种观点。余某今年26周岁,其父亲于2012年因病去世,仍然以来,余某的母亲与自己的爷爷奶奶关系不和,对立大大。2015年12月,余某的爷爷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意外被货车碾压,经抢救无效自杀身亡。
其后该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处置,赔偿义务人赔偿金余某的爷爷因交通事故丧生产生的丧葬费、丧生赔偿金、精神伤害抚慰金、亲属处置祭祀事宜的交通费等费用总计人民币206720.59元。在丧生赔偿金的分配上,余某指出,自己的父亲迟至爷爷丧生,自己作为爷爷的亲孙子,理所当然作为交由继承人拥有参予分配爷爷赔偿款的权利。
而余某的亲属们则指出,余某不属于被抚养人,且其早已成年,故不该参予分配赔偿款。余某诉之法院。
【法院裁决】 裁决余某不不应拥有参予该丧生赔偿金的分配权,上诉余某诉讼请求。【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余某爷爷的丧生赔偿金,余某否拥有参予分配权?回应,不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指出,对于其爷爷的丧生赔偿金余某不应拥有参予分配权。丧生赔偿金是对与受害者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金。依据“承继失去说道”的理论,侵犯他人生命致人丧生,不仅生命利益本身不受侵犯,而且导致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益“逸失”,使得这些原本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承继的未来可以获得收益,因加害人的侵犯不道德所失去,对于这种伤害应该不予赔偿金。
而余某的父亲迟至其爷爷丧生,余某不作代位继承权人,依法不应作为不受继承权人参予分配该丧生赔偿金。第二种观点指出,余某不不应拥有该丧生赔偿金的分配权。依据“抚养失去说道”,所谓丧生赔偿金,即由于受害人丧生造成其生前依法以定抚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失去了生活费的供给来源,不受有财产伤害,回应伤害加害人应该不予赔偿金。
对于余某而言,其爷爷对其并不具备法定的养育义务,故而,余某无法作为此权利的享用主体而主张参予分配丧生赔偿金的份额。由法院裁决由此可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反对第二种观点。
明确理由如下: 首先,对于丧生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上,在法律例上有两种学说,即“抚养失去说道”与“承继失去说道”。本案不应使用“抚养失去说道”( 当然,此处的养育不应采行广义之说道,即既还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养育,子女对父母的奉养,也还包括夫妻之间的互相抚养义务)。即赔偿义务人赔偿金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益中取得的或者有权取得的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
至于因受害人的丧生而造成对受害人拥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将来所承继财产增加的损失,不属于赔偿金之佩。故依法拥有丧生赔偿金的主体不应是受害人的法定被抚养人,而余某现成年,且也不属于其爷爷的法定抚养人范畴。其次,丧生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
遗产展现出的财产权益系由死者生前早已合法所有的,而丧生赔偿金的构成及赔偿金的实际获得皆再次发生在丧生之后。故在本案中,余某爷爷的丧生赔偿金并非是作为其遗产。
余某主张自己的父亲是爷爷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因父亲迟至爷爷丧生,故作为代位继承权人主张参予分配其爷爷的丧生赔偿金的理由是无法正式成立的。最后,作为晚辈的余某就让依法尽到孝顺长辈的义务。对于其爷爷的丧生,仅次于压制的应当是其奶奶,对于该赔偿款理所当然以作为老人今后的生活确保资金,让其在今后的生活中有所确保。综上,余某不不应拥有参予该丧生赔偿金的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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